从顶流到规则制定者 第二百八十一章 沈砚告了第一家 (第2/2页)
它不是事后评价。
是提前生产结论。
启明代理人要求对原始后台数据保密,称其中包含其他客户信息。法院没有将全部材料公开,只在封闭举证中核对与本案有关的字段,并要求双方不得泄露无关客户和普通员工身份。
沈砚没有去庭外直播。
有人问他为什么告一家,不把七家一起告了。
“因为证据不是按怒气分配的。”他说,“第一家的链条完整,就先告第一家。”
启明提出和解:删除三组内容,赔偿合理费用,但工作室也要删除公司名称,不再追查候选名单采购。
和解方案还附了一条保密义务。双方不得向外界披露谈判金额、证据来源与整改细节,已发布的核验清单则改成“不特定第三方”。这意味着工作室可以拿到钱,却必须让所有合作方重新回到猜测里。
赵律师没有把方案直接丢进碎纸机。他逐条评估:赔偿金额可以谈,删除失实内容可以立即执行,普通员工身份本就应保护;但已经核验的公司责任、证据保存义务和名单采购线索不能被一份私人和解抹掉。
沈砚拒绝。
可以协商赔偿,不能拿另一个尚在调查的事实换撤诉。
开庭结束,法院驳回启明要求立即删除全部核验清单的申请,仅要求工作室在判决前继续保留“已核验事实,不推定全部业务违法”的说明。
这不是最终胜诉。
却让名单第一次没有因为对方一纸申请就消失。
走出法院时,第二家被列入核验清单的公司打来电话。
对方没有威胁。
只说:“我们愿意把完整合同交出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