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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

  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 (第1/2页)
  
  “被告人朱大力,应当承担就本案,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责任!”
  
  代理人席位中。
  
  徐德看向朱大力,他面容温和,但眼神中却很是冰冷。
  
  “依照法例。”
  
  “应当数罪并罚,并且择一重罪进行裁决!”
  
  话落过後。
  
  朱大力内心一沉,猛地抬头看向徐德,两人彼此间对视着。
  
  他在针对对方...或者说,如果法律允许的话,徐德也不介意让对方去死。
  
  什麽?你可能觉得对方是无辜的?对方是个被迫的亡命之徒,只是因为想临死之前给孩子留一笔钱,展现父爱的人?
  
  诚然确实如此。
  
  但朱大力不是赚钱,是在‘替罪’,他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310条‘窝藏、包庇罪’!
  
  310条,原文明确提出:
  
  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、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、拘或者管制!】
  
  司法解释明确:【故意顶替罪人欺骗司法机关,也就是替罪、顶包,属於‘作假证明包庇’,直接定包庇罪!】
  
  换句话说。
  
  对方是以犯罪,侵害他人的刑事,来留一笔钱!
  
  和临死前杀个人抢钱给孩子的本质逻辑没区别!!!
  
  只不过......
  
  “代理人,警告一次!”
  
  审判台上。
  
  审判长杨建军眉头一皱,敲响锤子厉声警告。
  
  “还未到你发言,如若再次扰乱庭审秩序,审判台有权让你就本案进行回避!”
  
  回避,就是驱逐出庭。
  
  徐德点头,他开口前就想到了会被警告,所以知错认罚。
  
  但改不改的你就别管了,反正他对这个警告认罚就是。
  
  审判台上。
  
  审判长杨建军深吸一口气,重新将思绪凝起,接着他思索片刻後,再次看向被告席,接着沉声询问。
  
  “被告席。”
  
  “你方是否还有话要继续表述?”
  
  此时。
  
  被告席上。
  
  辩护律师严密的表情有些阴沉,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,那脸色难看的朱大力,心中多了一丝火气。
  
  安抚人的情绪,是要循序渐进的。
  
  但被徐德这麽一打岔......自己再安抚,效果将会大打折扣!
  
  不过就算效果大打折扣,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。
  
  严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绪,旋即抬头看向杨建军,再次开口道:
  
  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  
  “代理人与公诉人,就本案,被告人朱大力触犯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我方认为表述有误。”
  
  “我方依旧坚定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,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抢劫!”
  
  “首先,按照法规实际运用。”
  
  “判定是否为抢劫罪,要以核心【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什麽时候产生】来界定!”
  
  抢劫罪实际上很模糊。
  
  当然,说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,而是行为上的模糊。
  
  比如说猥亵和强奸未遂,单看着两点也许能精准区分,但,如果一个阳痿的男性,意图强奸另一个女性呢?
  
  在没达到强奸判定,但又明显超出猥亵的行为,你该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?
  
  同理。
  
  抢劫也是这样!
  
  你是个小偷,你前往一个人家里准备偷东西,将财物拿走,这就算偷窃。
  
  如果,家人醒来,对方想阻止你,期间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导致对方致死,再将财物带走,那麽,这就不是偷窃,而是抢劫!
  
 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  
  如果,你是奔着情绪、矛盾去的呢?
  
  比如,你是想去殴打对方一顿,只是没控制住力气,将人杀害,接着,临走之前,才顺便想起来将钱带走。
  
  这算抢劫吗?
  
  从结果来看。
  
  都造成了人员伤亡,都将钱带走,案情近乎一致!
  
  不过......
  
  後者,却不触犯抢劫罪!
  
  “审判长!听审席诸位。”
  
  “依据最高法《两抢意见》明确规定:实施故意杀人後,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,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!”
  
  被告席中。
  
  律师严密缓缓开口,他没看稿子,很明显,他的法理能力远超常人。
  
  哪怕是临时起意,也能找来一堆有法理进行依据。
  
  “注意!”
  
  严密眼神一凝,语气严肃,着重说道:
  
  “是盗窃罪,而不是抢劫罪!”
  
  声音传进所有人耳旁,审判台众人微微一顿,旋即颔首点头。
  
  公诉几人也是皱眉,开始思索起来,倒是并未直接开口。
  
  是的。
  
  从法例来看,只截取‘案情’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,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。
  
  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,依旧不构成!
  
  法律依据《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》
  
  明确规定了:行为人事先就有劫财目的,杀人只是压制反抗,夺取钱财的暴力手段,暴力与取财同一犯罪的行为,直接定抢劫罪。
  
  而,因为矛盾、情绪先杀人,杀完人才临时想起来拿钱,这不算抢劫罪。
  
  而是故意杀人罪+盗窃罪!
  
  “这...好像确实是有道理。”
  
  “根据案情来看,朱大力埋伏在必经之路的原因,不是为了抢钱,是因为矛盾产生......”
  
  “杀完人後,才想到拿钱走......”
  
  “虽然和抢劫的行为一样,但从性质上,应当属盗窃。”
  
  “......”
  
  听审席上。
  
  场下众人稍稍思考後,脸上流露出迟疑,旋即私下小声交流了起来。
  
  听起来有点绕,但稍稍沉下心後,却也不是很难理解。
  
  审判台上。
  
  审判长杨建军无视掉台下的的骚动,他沉思良久後,看向控方,也就是公诉人。
  
  “公诉方,上述被告方所说,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?”
  
  话落。
  
  公诉席,检察官赵谦颔首,直接将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抽出,缓缓开口道:
  
  “审判长。”
  
  “就本案,案情存在两个矛盾点,一是工地两者因钱发生矛盾,二是朱大力截杀被害人,旋即将钱带走,这期间存在很明确的串联因素,也就是‘钱’。”
  
  “根据警方调取信息......”
  
  “......”
  
  一道道声音落下。
  
  赵谦後面说的是朱大力的私事,如,对方会找人借钱,如果对方不借,就会与其撕破脸皮,导致双方大打出手。
  
  又或是债主来讨薪,结果他不给,依旧导致两人发生殴斗。
  
  从前者来看。
  
  朱大力与人发生矛盾并非是‘情绪’,而是钱。
  
  同理,朱大力极有可能,去杀人并非是因为情绪,而是奔着钱去才对,如此,完全构成‘抢劫罪!’
  
  不过......
  
  和审判台的检察官认真对待‘抢劫罪’不同。
  
  另外几方人...都是另有目的。
  
  “严律师,麻烦了。”
  
  被告人席。
  
  周宁看到控方席位的话後,他眉头一皱,侧身低声开口。
  
  “我知道。”严密深吸一口气,眼神中流露出一丝躁意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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